深圳员工入职后怎么办 深圳代缴员工社保公司 公司代缴员工社保
案例分享:2011年12月15日,王小凤入职顺溜公司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。
入职后,王小凤由于个人意愿与公司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,内容为:放弃缴纳社保声明,
由于本人原因,主动放弃在北京办理-保险和-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,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,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,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,由本人负责。
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缴纳-保险费,每月支付王小凤社保补助,2012年标准为600元/月,2013年标准为750元/月,2015年标准为900元/月。
2015年9月,王小凤突然向公司出手,倒戈相向的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,以公司未为其缴纳-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-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。
公司不能接受王小凤的要求,双方发生争议,案件历经仲裁、一审、二审。
一审法院: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,不能支持经济补偿
二审法院:放弃社保无效,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
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-保险费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 本案中,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-保险,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。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-保险费的法定责任,劳动者应当缴纳的-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。
本案中,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-保险经办机构缴纳-保险费,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约定,应属无效。
因此,公司以王小凤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,缺乏法律依据;王小凤的该项上诉主张,于法有据,应予支持。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
最终,中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,即使员工自己强烈要求不买社保,最终不买社保的后果仍然需要企业来承担,就其实也是公司人事的疏忽,即承当了成本,有承担了风险,这对公司来说是十分不利的,希望接下来的企业能有这个认识,只需花费少量的成本就能做到规范用工,规避风险。
公司简介: 骏伯人力资源(集团)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,具有人力资源和-保障部门颁发的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Z》及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Z》,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《保险兼业业务许可Z》。骏伯集团陆续建立了以深圳、广州、北京、上海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,覆盖中国-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,为员工人数多、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“一地签约、全国通行”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。具有社保,企业五险一金等主营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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