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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.5 设计单位的审批,应按下述规定进行:
(1)液态气体槽车、超高压容器、特种用途容器和第三类反应容器、贮运容器的设计单位,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批准,并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.-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,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,省、市、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处备案;
(2)第一、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,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,省、市、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;
(3)设计单位经批准后, 由批准机关发给《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》(见附件5).
2.1.6 压力容器的设计,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:
(1)压力容器的设计,应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.设计文件应包括:设计计算书、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.文件上必须有设计、校对和审批人员签字.设计总图除上述要求外, 还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、《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》的编号和批准日期;
(2)通用性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设计,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的设计审查会审查通过;
(3)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,应报送省、市、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.
2.1.7 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每年应对设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.发现违反规程、规定、设计资料不齐全,没有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或设计错误等情况,应限期改进、责令整顿或给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设计资格.
2.2制造单位的审批
2.2.1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,必须按压力容器的种类划公实行分级审批.
2.2.2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具有与所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、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、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;
(2)具有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;
(3)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、规定、标准和技术要求,保证产品制造质量.